保险责任
身故、全残给付
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,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,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,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,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:
1、 当时个人账户价值;2、105%(百分之一百零五)的已缴保费减去累计部分领取后的金额。
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,该给付以一项为限。
满期给付
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载明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,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,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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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、全残给付 | |
满期给付 |
若被保险人的身故、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,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、全残保险金的责任:
(1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、参与殴斗、犯罪、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、服用、注射毒品;
(4)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(或复效)之日起两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5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 战争、军事行为、暴乱、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;
(7) 核爆炸、核辐射、核污染、原子或生化武器。
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(1)项情形而终止,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,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(1)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。
保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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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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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或全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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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满18周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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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账户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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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满18周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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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账户价值或(105%已交保费-部分领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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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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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账户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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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;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、犯罪、殴斗、两年内自杀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违法乱纪等行为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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